1、如何运用修正的总费用法计算索赔额?
当事人通常不可能保留实际费用的全部记录以满足实际费用法(螺栓——螺母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还不能考虑采用总费用法或者审判裁定法(jury verdict methods),因为法院对这两种方法的运用有更严格的限制。这时应考虑运用修正的总费用法(modified total cost method)。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去掉一些比较不确切的可能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和调整的内容一般包括:(一)将计算索赔款的时间段仅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如雨季),而不是整个施工期;(二)只计算受影响时间段内的某项工作(如土坝碾压)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间段内所有施工所受的损失;(三)在受影响时间段内受影响的某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资源均有可靠的记录资料,如工程师的施工日志,现场施工记录等;(四)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五)对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重新进行核算。修正后的总费用法,同未经修正的总费用法比较有了实质性的改进,使它的准确程度接近于实际费用法,容易被业主和工程师接受[1]。
在一个案例中,对承包商采用实际费用法、审判裁定法和总费用法进行了讨论。在判决中虽然采用了审判裁定法,但案例引入了一个修正的总费用法。在本案中,承包商提出的修正总费用程序如下:
从工程的具体项目的实际费用中减去原来该项目的投标价格,投标价格和实际费用都按照下列方式进行限制和调整。损失仅仅限制在工程受到不良天气影响的时间区间。实际费用只是受到天气影响的工程活动的总和;或者只是记录这类工程的费用总和。雇工时间和机械时间根据每星期记录施工进展的监工报告、工程师日记、劳务分配报告和设备分配报告确定。与这类工程没有关系或不应当取得赔偿的活动要排除。原投标价格需要根据受不良影响期间的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的实际单价费用来重新确定。一个具体工程项目在雨季施工增加的单价乘以总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得出该项工程的索赔额。在下列情况下争议工程项目的索赔额是调整后的实际工程费用减去调整后的计算工程费用(不受不良影响的情况下):1、具体的损失性质使得精确确定损失额不可能或不能操作;2、承包商的标书是真实准确的;3、他的实际费用是合理的;4、增加的费用不是承包商导致的,也不是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范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条件导致的或者其他当事人违约造成的。
法院确定,在本案中,承包商运用这个方法是适当的。法院指出:大多数法院在上述情况下拒绝采用总费用法。接受这种确定损失数额的方法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总费用法是否被认真修正从而限制其缺陷。法院必须进行积极的事实调查,以确定损失的计算是适当的,符合损害的性质,而且具体的计算已经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承包商将无关的费用计算进去。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承包商采用修正的总费用法是令人满意的。这是因为使用修正的总费用法已经奠定了足够精确的计算基础。本案中大部分额外费用是由于无形的,地下水位上升造成的。这样,分解和精确记录重新施工的费用,以及原始工程的费用是不可能的。在其他案例应用的是更加简化的修正总费用法作为类似事实的最后计算方法。而且,因为本案额外工程的施工与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是同时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精确计算额外工程的工程量是不可行的。
虽然在本案中,法院支持承包商的索赔主要采用审判裁定法,并在其他项目上采用修正的总费用法。法院严肃地指出这种方法不能作为计算索赔损失的方法广泛采用。运用这些方法是有限制的。法院明确指出:如果没有合理借口不采用实际费用法,这两种方法都不能采用。承包商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不采用实际费用法的理由。
本站由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土地法律部、代书再审律师团、行政诉讼律师团首席律师李同振律师组织精英团队创办,以土地法为中心,以和土地法不可分割的行政诉讼法、土地承包法、土地征收、房产法、房屋拆迁、建筑法、物业法等法律为重点。本站律师对各类土地的征收、承包、转让、房屋买卖、拆迁、工程建筑、物业等业务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本站主旨有三:一是促进律师自身研究,二是加强律师和客户沟通,三是宣传法律回报社会。
联系方式:
本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置业5号楼8层
本团约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5号院深博达商务楼
手机:13521757120
电话:010-51588648
邮箱:ltz123138@sina.com
QQ:911235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