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春节过后,河北滦县一个村子里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用于修建道路,部分村民认为有部分承包地虽未签合同,但也由集体组织发包分给他们多年,也应该予以补偿,所以原补偿方案不合适,但对方认为未签合同不予补偿,并拒绝商谈。
2009年2月份,该村村民找到本律师团咨询,本律师团经过研究他们提供的案情和材料,给他们出具法律意见,认为该征地程序有违法之处,且没依法征求农民的意见,剥夺了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知情权、查询权;法律意见书交付后,该村村民依法找到乡政府予以解决,乡政府维持原方案,于是申请县政府调处,开始县政府口头答复维持原方案,于是准备申请市政府调处,这是县政府突然通知,要求改变原补偿方案,依法增加未补偿的部分土地的补偿款,并依法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法定权利行使;村民认为合法权益已得到保证,不再继续申请或诉讼,本案在诉前得到圆满解决。
本律师团获悉后,为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起到良好作用而十分自豪,为广大村民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而十分高兴,也为政府能够勇于修正错误、依法行政法制思想大大提高而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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